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智利),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致力于加深两国之间的特殊情谊与合作;
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有利于扩大和发展体现于《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世界贸易;
建立在各自在WTO协定和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机制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
支持亚太经合组织(APEC)更广泛的自由化进程,尤其是所有APEC经济体为实现茂物目标中自由和开放的贸易以及《大阪行动议程》中的行动所做的努力;
认识到《APEC区域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协定和其他优惠安排的最佳范例》的贡献、指导和借鉴意义;
决定通过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和避免贸易壁垒,来促进互惠贸易;
认识到执行本协定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以保护和保持环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并
承诺在各自国家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